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困难补助性质
困难补助是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而给予的一种经济支持。
第二条申请困难补助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为当学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习努力,刻苦认真,上一学年成绩合格,无补考、重修;
(三)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奢侈浪费等行为;
(四)由于家庭或本人的突发性变故等原因,造成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来源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
(五)积极参与社会及学校组织的各类勤工助学及相关社会活动者。
第三条困难补助种类
困难补助分为临时性困难补助、特殊专项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三类。
第四条 困难补助用途、发放时间及补助额度
(一)临时性困难补助:是学院为帮助因家庭或个人临时发生突发性事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所采取的一项资助措施。一次性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二)专项困难补助:由学院视情况安排以下几种专项补助。
1.就业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参加浙江省教育厅等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招聘会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2.教育实践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感恩、励志等日常教育,社会实践及专业教育有关活动等,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园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4.其他专项困难补助资助项目、资助金额、资助对象等每年由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
(三)社会资助:是指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向学生提供的经济资助,按资助者的要求确定资助对象,品学兼优的特困生优先,具体资助额度由资助者决定。
第五条 困难补助工作程序
(一)困难补助、特殊专项补助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统一指导,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
(二)特殊情况酌情而定,如患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等等,可向学院提出补助申请,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特殊专项补助与发展性资助不重复享受。
(四)特殊专项补助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安排。
第六条 困难补助资金来源
(一)学校专项资助经费;
(二)社会资助(资助人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八条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浙海大565net亚洲必嬴发[202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