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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
 
565net亚洲必嬴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20-12-21 10:36 学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解决经济困难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根据浙教发〔20161号及教财〔20204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在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二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通过本校学生资助部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条 贷款性质及行为主体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所在学校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以信用方式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的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的行为主体是贷款经办银行(贷款人)和贷款学生(借款人),学院学生工作部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介绍人。

第二条 贷款对象

具有565net亚洲必嬴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中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方可向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贷款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就读期间成绩不合格累计不超过1门;

(六)承诺向贷款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1.在校期间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被开除、伤残等情况的,应该及时将联系电话、居住地址通知贷款经办银行;

2.毕业离校前,将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经办银行;

3.工作发生变动的,将新的工作单位名称、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经办银行。

第四条  贷款申请和发放程序

(一)借款人提供学生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名为贷款人的班主任、一名为贷款人的同班同学)为其身份、品行提供书面证明;

(二)学生所在系(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

(四)学生工作部复审汇总后报贷款经办银行,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五)学生工作部组织借款人与贷款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六)经办银行按合同发放贷款;

(七)未还清贷款的借款人毕业前与银行签订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第五条  贷款申请时间和经费额度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时间,由银行和学校协商决定。但每名学生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原高校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违约后果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贷款管理

(一)开展诚信教育。学院及系(院)共同负责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告知贷款学生必须坚守诚信,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贷款发放后,系(院)应将借款人出现转学、出国、退学、休学、被取消学籍等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将情况整理分析后报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经办银行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受理贷款计划变更。借款人毕业离校时和终止学业一年内,可按规定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变更贷款计划的申请,贷款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相应调整还款计划。

(四)贷款催收。贷款违约发生后,贷款经办银行要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通知其所在学校协助催收。必要时应与借款人工作单位联系,敦促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如发现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要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偿贷款。一级(直属)分行按规定将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贷款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和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借款人毕业离校前,贷款经办银行要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确认还款计划,明确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毕业去向和联系方式,有工作单位的还要提供工作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相关信息。

(六)其他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贷款经办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565net亚洲必嬴正式录取的新生以及在读、在籍的本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

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十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原县级教育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浙海大565net亚洲必嬴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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