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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565net亚洲必嬴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规定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在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院学生工作部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若是病假,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计算)。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工作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学科研部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新生应征入伍者;
2.患有疾病者(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学生工作部审核,不宜在校学习的);
3.其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者。
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为1年,新生应征入伍者保留入学资格至退
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确定保留入学资格后的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即取消入学资格。患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疾病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应征入伍的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录取通知书、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学生工作部提出入学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可取得学籍,无特殊原因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在下一年级新生报到时,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患病的须持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查合格),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即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后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学生工作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定,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报到日起一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保持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必须缴清当学年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缴费和注册者,应当事先向学生工作部办理缓缴,向教学科研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擅自逾期不注册者,视为退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携带有关证明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资助未到位又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缴纳注册所需费用者,应办理缓缴手续。未办理缓缴手续的欠费学生,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制与学分
第五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学院规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即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弹性修业年限为3—6年;休学时间(服兵役和休学创业时间除外)计入修业年限。缩短或延长标准修业年限者需办理申请手续。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课业时间的单位,表明课程的学习时间、难度和强度。学生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的全过程,课程成绩达到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各门课程相应的学分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七条 学院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60 |
课程绩点 |
4.0-5.0 |
3.0-3.9 |
2.0-2.9 |
1.0-1.9 |
0 |
五级制及对应的百分制 |
优秀=95 |
良好=85 |
中等=75 |
及格=65 |
不及格=50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两级制 |
合格=75 |
不合格=50 |
课程绩点 |
2.5 |
0 |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代表学生某一阶段某个时期乃至全学程的学习质量与水平,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奖、选优、推荐、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及学籍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照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各门课程和参加各个教育教学环节,并参加学院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无故不参加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565net亚洲必嬴学生违纪处理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各类请假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病假: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定或由校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教学科研部备案;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院)审批,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科研部备案;超过一个月,班主任、系(院)、学生工作部、教学科研部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部和教学科研部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2.事假:学生在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审批权限同病假。
3.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当持有关部门证明并向教学科研部请假。
4.临时性病假:由学生本人或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必要时教师可令其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定或由校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续假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回校后须及时按请假程序办理销假手续。因缺课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己负责补齐,并应补交所缺作业。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565net亚洲必嬴学生考试守则》,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该课程须重修;学生工作部根据相关材料及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补考和重修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均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执行。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即取得学分;不合格者需补考或重修,成绩合格后才能取得学分。
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成绩,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课可采用上述任一种记分制记分;部分课程也可采用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制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需重修:
1.该门课程旷课8学时及以上;
2.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
3.该门课程作业缺交1/3及以上;
4.该门课程实验缺做1/3及以上;
5.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填写《565net亚洲必嬴学生考核资格审查表》,经课程所属系(院)批准,报教学科研部备案,本次考核成绩为“旷考”,课程绩点为0,该课程须重修。
第十七条 若因临时有急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在考前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无故缺考者,本次考核成绩以零分计,该课程须重修。缓考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补考时进行,缓考后不再安排该课程的补考。未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合格者则应当重修该课程或重新选课修读。课程补考原则上不办理缓考。
1.临时急病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定或由校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教学科研部批准后,方可缓考;
2.因临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
3.每学期缓考门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不合格的理论课程,除通识教育选修课外,满40分者均可以补考一次,在开学初进行考试。
未满40分者和补考不合格者,应当进行重修。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再次重修。学生在读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实验、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应重修。
所有课程重(补)修学习须在前六学期完成。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应重修。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认定或由校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并经教学科研部认定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可向学院体育军训部申请上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必须在每学期期末进行网上报名,办理重修手续。课程重修由教学科研部安排学习。未办理重修手续,擅自参加课程重修考核,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若对已修课程成绩(期末总评成绩≥60)不满意,可于每学期末进行网上报名,办理重修手续,原则上每学期重考课程限报3门。重考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和期末考试,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中以最高成绩载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根据评分标准对教师评分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查。申请复查者,于开学第1周向学院领取《565net亚洲必嬴学生考核成绩复查申请表》,经系(院)领导批准后,由课程归属单位安排。
第五章 免修、免听课和选课
第二十三条 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在开课学期的前一学期末(大一第一学期课程可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所在系(院)提出免修申请,经系(院)与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并报教学科研部备案后,可凭准考证参加学期初单独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标记为免修,可获得学分。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多于2门。
因转专业、年级变动、主辅修等原因,已修读课程学分低于新修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相应课程要求,学分之差在1个学分以内且成绩绩点达2.5及以上(成绩≥75分)的,则可填写《565net亚洲必嬴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于开课学期前三周提出免修申请,经课程所属系(院)、部教研室鉴定,课程所属系(院)、部批准,教学科研部同意,准予免修;若学分之差超过1个学分或成绩绩点小于2.5(成绩<75分)的,则需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能替换必修课程。
第二十四条 对学有余力、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如本人认为通过自学能够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可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本人填写《565net亚洲必嬴学生免听课申请表》,向任课教师提出免听课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生所在系(院)审核,教学科研部批准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按时完成各类作业、实验,并参加考核。每学期免听课课程不得多于2门。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向重修课程任课教师书面申请免听课,经同意后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方可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以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在学院教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在以下几个方面自主选择:
1.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班主任或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可变更培养方案的进程安排,提前或延迟修读有关课程,原则上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高于30学分;
(1)成绩优良或准备提前毕业,且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可以提前修读高于其所在年级的课程,按照学院提前修读课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2)学生如因个人原因需要延迟修读当学期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部分课程的,则可在开学一周内(或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向所在系(院)提交缓修申请,经所在系(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学科研部审批。
2.自主选择课程层次:学生可选择比本专业设定层次更高的课程,但不能选择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层次的课程;
3.自主选修课程:学生可自主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开出的专业方向课、专业选修课和全院性的通识教育选修课,也可跨专业选修课程;
4.自主选择教师:同一门课程,学生选课时可自主选择教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课首先必须保证必修课,在选满所开必修课后,方能选修专业选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学生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通识教育选修课不少于20人。若有特殊情况,由课程所属系(院)提出意见,交教学科研部批准后执行。课程停开,由教学科研部会同各系(院)通知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许补、改、退选。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接受学生选课或退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补、改、退课,须于开学第3周填写《565net亚洲必嬴学生补、改、退课申请表》,经教学科研部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正常的教学环节和考核,计入选课学分,该课以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参加选课报名,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核;即使参加考核,成绩也无效。
第三十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经申请、批准,可从第三学期起,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获得规定学分即可获得相应辅修证书。
第六章 学业警示与进程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留降级,于每学年开学后第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学院审核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最多只能留降级两次。留降级学生对合格及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业警示制。每学期补考结束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每学期办理一次,在开学两周内统计出给予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签发“学业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其学籍不做异动,仍保留在原年级班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调整学生学习进程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1.至下一学年开学前补考结束,补考或重修后不合格课程累计达20学分及以上者;
2.至毕业环节阶段(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补考结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按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累计有20学分未能获得者。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具体程序以及转专业后的管理按照学院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或者不适应本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的具体程序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转学一次。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1.因伤、病须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由校医院审核认定,需停课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统计,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4.因创业申请休学者。
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系(院)审核,教学科研部批准,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可经学院批准续休,但修读时间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按退学处理(创业休学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复学;
2.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在规定期限内,应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到教学科研部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因其他原因(包括创业)休学的,休学期满后,应当于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教学科研部办理复学手续;
4.所有复学学生都应填写《565net亚洲必嬴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
5.复学学生按照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该专业相应年级没有招生,则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转入本院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一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退学与跟班试读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在籍时间超过最高修业年限者(服兵役和休学创业除外);
7.因伤、病或其它原因应当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及以上者;
8.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院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在最高修业年限内给予调整学习进程的学生跟班试读的机会。
申请试读应在开学后三周内办理,其程序是: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所在系(院)审核,教学科研部审批,按学院规定缴清相关费用后,凭缴费单据办理试读手续,获得试读资格。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须填写《565net亚洲必嬴学生学籍异动报告单》,并由家长签字,经所在系(院)同意,教学科研部审核,学院批准后,由学院出具退学文件,由学生工作部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应当在文件下发之日起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院。
2.经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员领回。
3.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其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家庭户籍发生变化的,须开具户籍变化后户籍管理机构的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认真接受毕业教育和完成毕业鉴定。毕业鉴定先由学生作自我总结,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班主任对其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等各方面表现做出相应鉴定,学生工作部审核意见,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尚有课程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条 因成绩原因结业者,就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申请返校参加免听课重修考核。在结业后1年内,根据学院安排参加考核。合格者由学院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逾期不申请免听课重修考核者、考核违纪者或考核仍不合格者,则永久结业。
第五十一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具体按照学院关于提前毕业与延长修业年限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生学满1年及以上中途退学的,在办理好离校手续后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学生学习未满1年中途退学的,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对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读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结)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填写《565net亚洲必嬴 证(明)书申请表》,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从2017级学生起施行,由学院教学科研部负责解释。